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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肖像权孰轻孰重?

2000-01-26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夏翔 我有话说

 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四位大学生诉作家陈丹燕和南海出版公司案进做出裁决,裁决被告赔偿四名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8000元,由陈丹燕和南海出版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源起于《独生子女宣言》一书封面及第134页插图上使用的一张头戴成人仪式五角星帽的两男两女手拉手的照片,文字注解是:“他们年轻,但早熟、敏感,爱情早早来到他们中间,让他们迷惘,也让他们成熟。”均已成为大学生的这四个人认为作者和出版单位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们的照片,并加注了不恰当的文字说明,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通过记者的了解,本案中的照片来自1996年5月18日,四名上海高三学生到共青森林公园参加成人仪式,他们按编导要求男女生间隔开,手拉手走进集体舞方阵。原《青年报》摄影记者钱海文拍下这张照片,后由陈丹燕交《独生子女宣言》编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并于1999年11月开庭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辩论的中心是是否存在肖像权被侵犯的事实。原告诉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肖像,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被告南海出版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肖像权。一、被告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新闻出版单位在刊登和出版他人作品时,出版方不可能审查出作品是否侵权。二、被告客观上无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肖像权被侵犯,应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独生子女宣言》一书的封面及第134页出现的照片,不属于肖像权的范畴,而是新闻照片。

由于原告有无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受到精神损害,是法庭据以是否裁决精神赔偿的依据。所以法庭辩论的另一个中心就紧紧围绕着这一点展开。原告认为,被告在插图下使用的文字使人误以为原告间有早恋之事,损害了原告现有的恋爱关系,并给其将来的婚恋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其产生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肖像权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一次性赔偿肖像权精神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在这一点上两被告认为,原告没能提出能证明其确有精神损失的实质证据,从结果上看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和经济上损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方撤销了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近日上海方面传来消息,陈丹燕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独生子女宣言》侵犯肖像权的判决,已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她表示上诉不是为了吵架,而是希望法律保护新闻记者的著作权利。她强调说,由她所著的《独生子女宣言》封面及第134页插图上使用的4名大学生的照片,是一位记者在一次成人仪式上拍摄的新闻照片,其著作权应该属于摄影者。此案发生后,陈丹燕的生活和工作受到较大的影响。她说,找律师、出庭等事占去了她一定的精力,本来计划于去年完成的书稿没有按时向出版社交稿,几个采访的计划也由此被耽搁了。为此,她的心境一度受到影响,好在周围的许多朋友向她伸出同情之手,给了她不少鼓励。特别是她八十岁的老父,再一次教会了她如何去面对困难,把这些经历当作是人生的一种财富。

陈丹燕向媒体坦陈,她从没有想到会有学生告她。事情发生后,她想其中可能会有些误会,就去本市某高校找那张照片中的几位大学生,遗憾的是,那几位大学生却拒而不见。

作为本案的另一被告南海出版公司并未就是否上诉问题作出表示,但是他们认为本案中判罚的金额过大,而且尚存在很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该书的责编杨雯女士对记者说,判决我们赔偿对方精神损失8000块钱缺乏法律依据。从法理上讲,精神损失的赔偿首先要求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精神损失,从而根据证据来判断赔偿金额的多少。但是对方一直拿不出来他们所说的精神损失的证据,只是说这张照片使他们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对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有影响。除此之外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实质方面的证据,而在判决书中,法院仅以这几条“原告诉称”,就作为证明原告受到了精神损害的证据,据以判决我们败诉,这一点我们很难接受。另外,这本书在编辑核实照片的时候,这张照片由作者核实为新闻照片。根据我们的理解,新闻照片是可以用的,这只能说是我们在工作当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不够全面。但是新闻照片到底能否用于图书?我们查了有关条文,目前法律条文上都没有明确的说法。我们是在得到照片作者授权后,才将这张照片使用在书里的。这就涉及到一个著作权和肖像权到底谁大的问题,这一点法律条文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当著作权和肖像权发生竞合时,应当优先著作权的话,应该说我们使用这张照片的行为就是完全合法的。

对《独生子女宣言》一案,一位出版界人士认为,在使用照片时,法律允许报刊可作“新闻报道、宣传之用”,为何象《独生子女宣言》这种实为纪实类作品的图书就不能视作新闻报道、宣传之列?报、刊、书只是载体的形式不同,但在功能上同样具有新闻报道宣传性质。举例如《绝对隐私》,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与结集出书,载体形式变化了,其作用有何不同?作为出版社,目前的权利和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多是保护作者利益的条款。作者提供的文字和照片应由本人负责不存在侵权行为,出版社是无法一一订正核实的。但无论是在与作者的合同中如何明确责任由作者承担,而一旦诉诸法律,出版社总是被告,有一条理由是双方的合同不能伤害第三方。以此来推论,今后出版社被送上法庭的机率就会太多了。从目前出版社的角度讲,传记、纪实类作品若配以图片会给人以真实感,图片是书稿中与文字一样的组成部分。此类书近年广受读者欢迎即可说明其作用。但若在法律上含混不清,将会极大地损害出版事业并引起混乱。

本案二审还未开庭,对案中事件究竟应当如何定性,社会上也还存在着很大争议,有人认为《独生子女宣言》中的照片使四位大学生的“社会评价”受到了降低,应属侵害名誉权。而上海市曾琪律师认为,该书文字部分并无侵害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摄影记者对其拍摄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即作者可以发表其作品;而当新闻照片中的著作权和肖像权竞合时,应该是新闻照片中的著作权优先。所以,他认为,在此案中,被告既无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故意和过失,亦无侵权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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